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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领域违法案例研判(跨境电商违法行为)

admin2023-11-25游戏22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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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获跨境电商走私化妆品案,这起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广州海关组织开展“3·18”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化妆品专项行动,成功打掉1个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案值约2亿元人民币。

此前,广州海关缉私部门根据该关所属清远海关移交的案件线索,运用“智慧缉私”系统开展“大数据”建模时,锁定清远某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商品品种不符合正常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商品的特点。同时清远海关还发现有群众的跨境电商个人限额被不法冒用,结合数据监控分析怀疑存在跨境电商进口违法行为。后经多方配合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现场清点共有1100多个包裹,涉及20多类的日用护肤品、化妆品品类。而在我看来,该案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大数据时代到来,给海关缉私部门也带来了方便。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运用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该案中,海关缉私部门也是利用“大数据”成功锁定该案疑点,帮助海关缉私部门侦破此案。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大数据”的便利。所以,作为一个中国人,一定不要想着做违法的事哦!

第二、在购买国外日化用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

虽然海关缉私警察,在这次案件中并没有表示,所查获的走私化妆品是否有安全隐患。但毕竟是走私的,对于商品质量及售后是无法保障的。所以,在购买国外的日化用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如果找不到正规购买渠道,也可以尝试一下国货品牌,要知道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国货品牌也在崛起。而且一些国货品牌的质量完全不输国外大牌哦!

第三、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该案以熊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亲戚、同乡等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7家跨境电商平台,然后通过盗用公民身份信息、伪造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以牟取暴利。所以,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便将身份证等证件借与他人。

从TST涉嫌传销案解读微商等新型电商合规发展路径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跨境电商活动时,经常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主要还是资金风险。

目前跨境电商有两种主要的回款模式。预付和货到付款。

在货到付款这一款很容易会出问题:货到付款又叫COD(Cash on delivery),目前东南亚国家马来西亚COD、新加坡COD、菲律宾COD都非常普遍,东南亚的跨境电商行业主要还是以货到付款为主。

货到付款是由货运公司代收货款,再回款给卖家。那么问题就来了。假如海外的客户的海外资金来源不明,或是货运公司为了降低汇损,和一些地下钱庄兑换货币,则很容易会资金风险。

这时候卖家收到来路不明的资金时,就会被国家机关监控,轻则冻结银行账号,重则被刑拘。

2020年就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了。

所以假如是选择COD的电商方式,要注意物流公司的合规性和资金安全。

还有一些商家会选择卖仿牌或黑五类产品(保健品等等),这些也会有法律风险的。

除却以上两点,其实跨境电商只要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合法经营出售产品,是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产生的。

参考链接:

跨境电商需要缴税吗?

希望能帮助到您。

跨境电商投诉报告发布 洋码头、海豚家、考拉海购、寺库等被点名

据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9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10.5万亿元,较2018年的9万亿元同比增长16.66%。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客户投诉,跨境商品真假难辨、流通信息不透明、物流慢、退换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也困扰着消费者,也是跨境电商平台在提升用户体验方面必须跨越的门槛。

2020年上半年“电诉宝”受理投诉中涉及的跨境电商平台有海狐海淘、小红书、洋码头、海淘1号、亚马逊、丰趣海淘、Feelunique、寺库、德国W家、海豚家、考拉海购、全民海淘、海淘免税店、德国BA保镖商城、天猫国际、Bonpont、WRURU、55海淘、别样海外购、英超海淘、莎莎网、babymarkt、宝贝格子、AC派、86mall、洋葱、速卖通、NZH跨境平台、虾皮(shopee)、万里目、欧洲生活购、蜜芽、聚美优品、西集网。此前,Wish、羊贝比海淘、爱飞海淘、澳洲直邮、铭瑄海淘、敦煌网、东方全球购、人人海淘、冰冰购、波罗蜜等也接到消费者的投诉。

上半年跨境电商投诉榜:洋码头 小红书 寺库居前三

根据“电诉宝”上半年受理的跨境电商领域用户有效投诉显示,排名前十的依次为:洋码头、小红书、寺库、考拉海购、Feelunique、亚马逊、海淘1号、丰趣海淘、德国BA保镖商城、德国W家;此外,天猫国际、海淘免税店、全民海淘、海狐海淘也入选投诉榜。

跨境电商狭义指跨境零售电商,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达成 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包括:9610和1210海关监管代码模式。广义网经社定义为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及零售中的应用,包括:进出口跨境电商、跨境电商(B2B、B2C、C2C)和相关服务商。

退款问题、发货问题、商品质量成热点投诉问题

2020年上半年期间,跨境电商的用户投诉领域主要集中在跨境网购、国内网购、商家纠纷,占比分别为57.18%、29.90%、6.70%。用户投诉性别显示7成为女性,3成用户为男性;用户投诉金额区间前三依次为100-500元区间(35.41%)、1000-5000元(17.22%)、0-100元(16.27%)。投诉跨境电商的用户集中地前三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山东省,占比分别为10.77%、8.61%、7.66%。

跨境电商领域违法案例研判(跨境电商违法行为)

据国内电商专业消费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退款问题、发货问题、商品质量、网络售假等是2020年上半年期间跨境电商投诉的主要问题。

15大典型案例披露 跨境网购存“隐忧”

报告披露了海狐海淘、小红书、洋码头、海淘1号、亚马逊、丰趣海淘、Feelunique、寺库、德国W家、海豚家、考拉海购、全民海淘、海淘免税店、德国BA保镖商城、天猫国际在内的15大典型案例,其主要问题集中为退款难、网络售假、发货问题、货不对板、售后服务差。

【案例一】“海狐海淘”商品久未发货 售后退款久未到账

王女士2020年2月25日在杭州淘粉吧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海狐海淘”海狐优选海外小众品牌集合购买了【顺丰 总共10片 】ATEXCOLTD KF94口罩 粉色中号女式 (新老包装随机发),价值289元。购买后不想要申请了取消订单,当时是已付款但未发货,但后期还是发出了货物。后来要求客服拦截(需支付20运费),拦截成功后于2月28日成功退回商家并被签收,但是直至今日仍未退款。期间沟通多次,均以已反馈或者仓库未取货为由拖延(客服截图显示确实已反馈)。对此,“海狐海淘”发来反馈称:海狐已于 2020-03-05 17:59:16 完成退款,默认退回您原支付账户,也有短信提醒的呢,请注意查收。

【案例二】“小红书商城”售后押金不予退还 售后无人受理

黄女士于2020年6月1日在行吟信息 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旗下“小红书商城”电商平台(店铺名:魅丝蔻旗舰店)购买了预付20元的德国巴斯夫纤维毛12支可爱猫包化妆套刷套装,出现不退还退款,2020年6月6日我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但我选择退款,只退还给我最后一笔款项。魅丝蔻旗舰店的客服表示,他们无法办理退款押金,让我找小红书平台退还押金,但我给小红书平台打电话,客服服务电话根本无人接通,空号。对此,“小红书”发来反馈称:经核实,用户所述订单为预售商品,定金不退是在支付定金时经由消费者一对一勾选确认的,经协商已为用户退定金,已反馈队长为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退款。

【案例三】“洋码头”商品下架被封号 售后无人受理提现难

林先生2020年4月10日注册了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洋码头”买手号,刚做有二十来天吧,渐渐就有点订单了,于是就在2020年5月19日洋码头就发了一个邮件给我说他们5月20日到5月24日之间为洋码头品牌折扣周,任何没有品牌的商品不允许参加这个活动。因为我上的不是国际品牌的商品都是本地的小众品牌,后来晚上大概9点多的时候平台就强制将商品下架了,然后我就没有去在意了,那就放假4天吧。没想到在20号下午大概4点多的时候看下店铺怎么被平台给查封了,于是就联系微信洋码头客服。客服就问我有没有上架商品 我就说没有。然后我问客服客服都是不回复的。里面还有3万多钱也取不出来。对此,“洋码头”发来反馈称:会尽快为您核实处理。

【案例四】“海淘1号”下单拍错商品 售后取消订单困难

许女士于2020年1月2日在上海子丑六合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旗下“海淘1号”购买了阿玛尼唇釉,由于没注意拍错了色号,刚下单马上就联系了客服取消订单,客服说取消不了,订单都还没发货。商家拒绝取消退款。刚下单的时候就联系客服了 客服不给取消,海淘1号帮助中心也说了,拍错未发货的订单可以联系客服取消,商家拒绝取消,海淘1号客服不处理。对此,“海淘1号”反馈称:已答复并处理,是否成功取消要以海外商家的实际申请结果为准。

【案例五】“亚马逊”商品货不对板 售后赔付运费遭拒

甘女士于2020年5月10日在亚马逊购买伊丽莎白雅顿视黄醇神经酰胺胶囊90粒装,亚马逊海外购发来包裹为空瓶子,总重量仅为0.17kg(提供照片在附件)。与客服沟通被告知必须邮寄回北京审查后才可办理退款,而且快递必须为顺丰,运费要垫付,且信息说7天回给回复。中间等待了10天都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于是甘女士联系客服,客服以核实为名要求提供运单号,后续对方说可以办理退款。但是对于邮费方面需要凭证,我提供了凭证,并发送对方指定邮箱,当天客服说没有问题,有短信为证。但今天我又收到客服电话,以凭证不足为由拒绝赔偿运费。

【案例六】“丰趣海淘”商品在售商品未发货 售后退款难

张女士于2020年4月3日于上海牵趣网络 科技 有限公司旗下“丰趣海淘”购买了阿玛尼红气垫一个,产品迟迟不发货,我于4月11日询问到对方微信客服,对方告知我没有货,建议我申请退款。但是此商品一直没有下架,我和客服提出没货产品可以下架,对方说联系相关人员,但是直到(4月17日)依然在售,而关闭的订单从11日到17日已经过去七天了,款也没有退回。客服态度极差,爱理不理。对此,“丰趣海淘”反馈称:订单退款问题由于银行对接问题,现阶段已经成功将费用退回给用户,并且用户也告知已经收到费用无异议。

【案例七】“feelunique”商品疑丢件 售后退款困难

王女士于2020年2月26日在“feelunique”网页购买了一共价值570元的12瓶精华,直到今天2020年6月3日,卖家仍未发货,拒绝退款。 跟客服交涉数次,客服每次说要跟仓库核实,不承认已经丢包,我要求给运单号,给的运单号也是没有任何动态的,国际单号也是不存在的单号,虚假发货。拒不退款。 不仅如此,我明明未收到货物,而且物流也是虚假的,网站却已经显示交易已完成。

接到该用户投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对此,“feelunique”发来反馈称:辛苦客户通过西安海关邮e通链接:,联系我们中文官网客服核实是否有需要申报缴税的EL开头HK结尾运单号信息,如果没有,客户提供查询结果图片后,我们会优先退款处理。

【案例八】“寺库”商品疑假货 售后开具发票遭拒

张先生于4月18日在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旗下“寺库”购买男士衬衫一件,商品显示为平台自营商品,并显示税款。收到海外商品后发现货品包装简陋,除了衣服内部的迪吊牌外,外部包装普通,严重怀疑真假要求退货或开具发票,客服以海外商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退还,并坚持称经过平台检验,我要求开具普通发票,客服反馈并且无法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我要求开具海关完税单据,因为订单显示已交税 但客服称并没有此类服务,感觉非常离谱。对此,“寺库”发来反馈称:电话联系顾客,顾客商品保持不影响二次销售,给顾客办理退货。

【案例九】“德国W家”商品久未发货 售后未有效处理

路女士于2月14日在“德国W家”官方APP上发生一笔交易,下单后扣款成功并显示显示订单已确认,但商家始终没有发货,于是分别与2月24日,3月 4日询问客服催单,但两次询问的结果口径不一致,但均表示会发货,但是3月9日收到邮件说因信息不一致订单取消,因购买的是奶粉。拖延如此长时间导致断粮,今天3月12日询问为何拖延如此长时间最后还是不能发货并取消订单给个说法,但客服最终未能正面回答。对此,“德国W家”发来反馈称:购物人姓名和支付宝持有人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清关,此为海关规定,敬请谅解! 在收到保税仓的通知后我们第一时间为客人做退款处理。

【案例十】“海豚家”商品清关久未成功 售后退款遭拒

鲁女士在北京凯谱乐 科技 有限公司旗下“海豚家”app上购买了一件冠军牌短袖,将近一个月了,还在江苏清关,没有送达。 现在想要退货,客服说要等商品退回或者拦截回仓库才给受理,目前物流一直没有动静,给快递打电话,快递说只有寄件人知道物品状态,东西本来就没有送到我的手里,订单就显示完成。 我都没有收到货,为什么不能直接退款,一定要等物品返回仓库才给办理。对此,“海豚家”发来反馈称:经查询已经签收了,请您注意查收包裹。

【案例十一】“考拉海购”商品颜色不符 售后客服未有效处理

席女士于2020年6月3日在杭州优买 科技 有限公司旗下“考拉海购”荟集轻奢海外专营店里买了一款包。跟商家沟通时商家确定是我要的那款颜色,因为这款包图片与实物差距很大,所以得再三确认是不是同一款,商家很确定是我要的正红色不是玫红色,但是实物受到是玫红色,颜色严重不符。要求退货,商家不予受理,税费也是我自己承担的。说确认收款才能退税,于是我打给考拉海购客服,客服也告诉我图片上看是一样的。

【案例十二】“全民海淘”虚假发货遭投诉 售后遭客服敷衍

叶先生于2020年2月18日在北京优品汇中 科技 有限公司旗下“全民海淘”电商平台购买口罩,出现了无法按时到货并查询不到物流信息的问题(虚假发货,拒不发货,逾期未发货,询问客服一直要等待,购买时标明一周到货),经过:2月18日下单购买口罩,直到2月25日才勉强更新一个假发货信息,然后就没然后了。跟客服沟通退款只要等待,对于物流也是一无所知,明显假发货,只是敷衍应付说再等等。

【案例十三】“海淘免税店”疑售假 售后未能有效处理

【案例十四】“德国BA保镖商城”下单商品降价 售后退货遭拒

隋女士于2020年4月21日在“德国BA保镖商城”购买化妆品欧缇丽的精华以及皇后水以及卸妆水等共计6件,出现了我刚下完单接着就降价的情况,本人想申请退货退款,想重新买,结果商城客服不同意,客服态度极其的不好,一直在推卸责任,翻来覆去的就是一句话退不了货。

【案例十五】“天猫国际”下单商品保卡日期不对称 售后为有效处理

曹先生于2020年4月15日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天猫国际” 时尚 直营购买一块浪琴手表,在23日收到货之后发现保卡日期为2020年2月15日,随后我马上找到人工客服反映情况,客服说需要联系供应商核实情况,要3到5天,然后我等了3天找客服咨询,说未核实到,然后一直拖拖拖到月初,我给天猫客服打了电话,他们那边表示可以赔偿我100块钱,我拒绝了,然后又加到200,我又拒绝,现在又让我等3到5天。之前已经给浪琴售后打过电话,他们表示保卡日期应为发货日期或者下单日期,不存在先填好的情况。

跨境电商创业案例分析?

未来电子商务将会消失,线上线下和物流结合在一起才会产生新物流。线上是指云平台,线下是指销售门店或生产商,新物流消灭库存,减少囤货量,这就是新零售,而新零售的优点也正在暴露在大众的面前,所以新零售是值得推广的。电商平台为什么会消失?电子商务的最初,使人们能轻松买到世界各地的商品, 便宜一度成为电商的代名词。然而今天,你若走在中国繁华的商圈,看到的也只有三三两两的行人。晨曦百货断断续续的关闭了富力广场店、国贸店和双子座大厦店,如今最后一家东方广场店也在考虑转移阵地。再来看看中关村E世界,曾经最繁华的商城如今变成了一座空城;号称“千年商都”的广州如今也出现了严重的倒闭关店潮;中国最繁华的长江三角洲地带一半以上店铺相继关门,义乌的神话,也已变成了历史。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快捷高频次购物的需求。所有的营销与商业最核心的都是围绕着顾客的需求,谁能更大价值满足顾客需求,谁才是未来的赢家。值得注意的是,未来的新零售不是简单的做一个移动商城,如果你的商业模式只有商城,那你的危机即将到来!新零售的完善必须与物联网结合,物联网顾名思义就是很多物体都能上网,不仅仅局限于手机。比如超市会有很多感应器,他们都可以上网,放置商品的货架、商品本身,等等,未来是一个万物互联的时代。新零售不是纯商城,但是先得从商城开始构建,未来将会衍生很多版块。

上海自贸区中的跨境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明显降低,与之相比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却在飞速的发展,根据我国商务部的预测,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的成交规模将会达到6.5万亿元,在未来几年增长速度将会远超传统模式的国际贸易。政府和传统外贸企业都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将会是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物流体系不健全、监管制约、跨境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开放提供了一个试点区域,其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利好的政策,借助于自贸区的窗口优势可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继续扩大我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本文是在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得出自贸区内跨境物流园区的整合方式、金融改革措施、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模式的创新优化了整个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之后又通过SWOT分析法来进一步全面地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应该从提高政府功能、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和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这些方面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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