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
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
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
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
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
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
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
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
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
没有具体的大小,大理寺主管审判而刑部主管复核,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
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利情况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制度。
如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亦称“三司会审”。
在此期间,刑部权力开始增大,大理寺权力逐渐减少。
刑部:刑部取代了大理寺,负责审判事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
以明朝为例,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
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
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
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
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
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
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
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
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
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
两者承担不同的职责无法比较两者权力的大小。
大理寺是由三公九卿里的廷尉更名而来,在朱元璋废除丞相后,大理寺和刑部都属于皇帝直接管理。
从品级相比,明代刑部尚书是正二品,而大理寺卿是正三品,刑部尚书要高于大理寺卿。
但是大理寺是司法机关,而刑部属于监察机关,两者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由于两者之上还有上司皇帝的存在,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
简介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唐代为九寺之一,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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