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历史沿革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
。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
,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三法司。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1、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
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
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2、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3、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
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
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几乎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清代诸权合一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最大,达looO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
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
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所以编制较大理寺为大,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三法司的职权是: 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
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
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
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对于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
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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