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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这一业务有哪些新变化?

admin2024-08-12网络热点1 ℃0 评论

  来源:金融时报

  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不满足经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通知》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2. 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通知》规定,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上述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二是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三是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通知》指出,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3. 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

  《通知》明确指出,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通知》还强调,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4.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还有哪些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了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重点对落地服务明确细化要求。要求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例如,《通知》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无法全流程线上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因特殊原因需暂停线上某类保险服务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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